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重要原则之一。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法治体系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健全,改革步伐在法治保障下更加坚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一系列变化体现出我们党对宪法实施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要从宪法实施的内容、方式、主体等维度出发,确保宪法实施的完整性、正确性,保证宪法的母法地位及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加强重点领域尤其是重大制度改革、重大体制调整、国家安全、国家治理、增进人民福祉所急需的立法,如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还要加强涉及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立法,如人工智能法、数字经济促进法、航天法、网络犯罪防治法等。另外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相关制度,今后还需要完善包含海商法、对外关系法等涉及对外开放、涉外经贸等方面的立法。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在当前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创新立法模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对全面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显得尤为及时且必要。要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针对共同面临的问题或事项,通过协同合作制定统一的或者相互衔接的法律规范,解决区域治理的各种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国家行政系统中有效落实的关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所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合法性审查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性程序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做出之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在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确保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科学设置政府机构职能、编制、权限、责任以及运行程序,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使各行政机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要推动相关组织法及时修订,为行政执法权下移做好法律依据铺垫,确保基层公权力能合法、公开行使。同时,要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解决跨区域相同执法领域理念不统一、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
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行政复议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进行了修订,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复议覆盖面,提升行政复议受案率,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依法化解、实质化解,让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纠正行政行为的效果彰显出来。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式现代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必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执法司法的全领域、全过程,着力破解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案件分配机制、优化审判团队组建、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重点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加强执法司法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要健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尽快推进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我们党一直致力于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2004年将保障人权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要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律师辩护实质性作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执法司法领域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进一步完善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如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了具体部署,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从不断完善机制建设视角解决法治社会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引导社会公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坚决杜绝“找门路”“托关系”“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阻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象。加快法律信仰的培育步伐,让法律从对社会公众的外在约束转变为内在约束,尽快建立起社会公众既有权利意识、又有责任意识的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权益得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要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建设;继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培养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提升社会公众依法自治水平。推动基层群众依法自治能力不断提升,引导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得基层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着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畅通纠纷化解渠道,使得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化解路径能充分发挥作用。
(执笔人:雷晓萍)
责任编辑:何青芳